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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宗旨

內政部中華民國87年4月22日台(87)內社字第871237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92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20003206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40006509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4004754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台內社字第097021759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台內社字第0990179950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台內社字第100025394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台內社字第1020143394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台內團字第103019101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台內團字第1090052028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台內團字第1110015973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5月台內團字第112001701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腎臟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Nephrology Nurses Association(簡稱TNN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為提高腎臟護理服務品質,協助腎臟醫療服務,促進全體國民健康,發展腎臟護理專業,加強國內外腎臟護理學術團體與臨床醫療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以及維護會員權益和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其名稱為:「○○省、市腎臟護理學會」或「○○省○○縣市(市)腎臟護理學會」。

第四條:
  1. 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2.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掌握會員動態及會員連絡、調查、登記等事項。
  2. 提供護理專業資訊,出版腎臟護理相關之專業刊物。
  3. 舉辦學術及研究活動,培養腎臟及透析專科護理人員,以提昇會員專業素質,增進病人照顧品質。
  4. 配合政府機關推行相關政令之宣導,以促進全民健康及幸福。
  5. 辦理有關腎臟及透析護理業務與權利維護事項。
  6. 接受政府委託舉辦各種透析及腎臟護理有關之訓練課程。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

  1. 個人會員: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
  2. 贊助會員:
    有興趣推動並贊助腎臟護理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3. 學生會員:
    凡就讀護理相關科系,並擬從事腎臟護理業務之在校學生。
  4. 榮譽會員:
    從事腎臟醫療工作,有興趣推動腎臟護理業務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5. 海外會員:
    非本國籍會員,對腎臟護理有興趣者。
  6. 永久會員:
    (1)新入會者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
    (2)個人會員累積繳交常年會費達30年以上者。
    (3)以25年為基準,扣除目前累積已繳交常年會費之年數後,一次繳納剩餘年數之常年會費者(受理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受理期限過後此條文即自動失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

  1.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得享有優惠。
  2. 享有本會出版之刊物。
  3. 得申請優良及資深腎臟護理人員表揚。
  4. 得申請學術發展獎助金。
  5. 活動會員(有繳納當年度常年會費者)可被推選為會員代表,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其餘會員、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6. 連續三年皆有繳納常年會費者,得參選理、監事。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 繳納常年會費。
第十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3. 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
第十二條:
  1.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再入會時請重新申請入會。
  2. 會員之除名、出會及退會方式,應依第十條至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如依第十二條第1項退會,會員權利存續至隔年一月止。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會員代表名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修訂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作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9. 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應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次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執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開會時,候補理(監)事得列席,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整,
    海外會員美金50元,於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重新入會:新台幣壹仟元整。
    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海外會員:美金100元。
    永久會員:
    (1)新入會者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
    (2)個人會員累積繳交常年會費達30年以上者。
    (3)以25年為基準,扣除目前累積已繳交常年會費之年數後,一次繳納剩餘年數之常年會費者(受理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受理期限過後此條文即自動失效)。

    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入會之個人會員,除繳納新台幣伍佰元之入會費外,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只須繳納新台幣陸佰元整,共新台幣計壹仟壹佰元整。
    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入會之學生會員,除繳納新台幣參佰元之入會費外,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只須繳納新台幣參佰元整,共計新台幣陸佰元整。
  3. 會員捐款。
  4. 事業費。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並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內政部經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一二三七五號函核次在案。